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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示
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21]0028号)相关要求,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的验收报告进行信息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 建设项目验收概况
1、项目名称: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
2、建设单位: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3、验收服务单位:威尼斯澳门人登录welcome
4、验收生产概况:企业委托深圳昇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5月4日取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中(板)环建表[2023]0013号}。本项目及配套的环保设施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已竣工,并于2023年7月4日进行调试,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2023年9月26日,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邀请相关代表在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工作组人员经现场勘察,并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及生态环境执行情况的介绍,审阅并核实相关材料,经认真讨论,认为项目总体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生态环境验收。
二. 建设单位验收污染防治措施阐述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 废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进入板芙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 废气:
注塑、过胶废气:集气罩+垂帘四周围挡收集后汇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0米烟囱排放;
贴合废气:集气罩+垂帘四周围挡收集后汇入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6米烟囱排放;
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收集管收集后引至23米烟囱排放;
喷焊废气、边角打磨废气、锣形、打磨维修废气、维修焊接废气、打码废气、热压压型废气、纸板激光切割废气、烫印废气、烫压铭牌废气:无组织排放。
- 噪声:
选用低的噪声设备,并合理的安装、布局,通过消声、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交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目前交由中山市超越环卫清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转移处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目前交由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理。
四、生态环境设施调试结果
根据江门市溯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编号:SY-23-0817-DH17,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 废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所检测因子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道,进入板芙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 废气
注塑、过胶过程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的检测结果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检测结果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的要求,总VOCs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贴合工序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总VOCs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G3燃烧机运行过程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标准值的要求,烟气黑度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2 干燥炉、窑二级标准的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总VOCs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者的要求,丙烯腈*的检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 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甲苯的检测结果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的要求
- 噪声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3类标准要求。
-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交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目前交由中山市超越环卫清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转移处理。
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目前交由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理。
三. 公众反馈意见的注意事项
1.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
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2023年9月27- 2023年10月30日。
2.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
对于本项目的建设,如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 电话或邮件向以下单位的联系人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中山市诺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生
电话:13532016200
邮箱:13532016200@139.com
四. 其它情况说明
无
本公告公示期自2023年9月27- 2023年10月30日。